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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品代理销售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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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的宗旨和内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共同促进信息交流和市场建设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指定信息产品的销售代理商,甲方承接乙方开发的客户委托的咨询项目或其他客户的定制信息项目。
二、代理区域及权限
乙方拥有对甲方授权信息产品在中国和海外的面向最终用户的非独家代理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产品的全部版权。
2.甲方保证其价格体系的稳定,并拥有变更指定信息产品价格的权利。如指定信息产品的价格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
甲方有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产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信息产品的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的电子版:报告目录、报告定价、报告简介、报告宣传单页、免费信息产品),并确保其准确性;如甲方有新产品或计划内的信息产品推出,甲方应于推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于交货期内交货:
☆对于现有信息产品,乙方将把客户确认的定单及付款证明传达给甲方,甲方应根据该定单中要求购买的报告,于接到定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把该产品交付给客户。
☆对于定制信息产品,乙方把客户确认的定单及付款证明传达给甲方,甲方应组织人力在甲乙双方与客户协商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该项目并交付。
6.甲方的交货时间与交货方式:
国内客户:
☆纸介版报告及光盘的交付时间:在接到定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完整报告向客户发出。发货方式为特快专递(如EMS),运费由甲方承担。
☆电子版报告的交付时间:在接到定单之日起的
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客户。
海外客户:
☆纸介版报告及光盘的交付时间:在接到定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完整报告向客户发出。发货方式为国际特快专递(如EMS、联邦快递、UPS、DHL等),运费由甲方承担。
☆电子版报告的交付时间:在接到定单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客户。
7.甲方负责全部客户的与所售产品内容相关的售后服务、疑难咨询。
8.上述产品本身质量及数据的可靠性由甲方承担责任,由此与客户产生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于甲方授权销售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乙方应根据自己的销售方式,进行必要的宣传推广活动。乙方的信息产品销售主要通过网络(环球研究报告总汇www.reportsbank.com),相关内容由乙方维护与更新。
2.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形象和产品声誉的活动,不得自己或透过第三方从事诸如复制、租借、转让、翻译等侵犯甲方产品版权的活动,并有监视和打击盗版行为的义务。
3.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信息产品,与客户所签署的销售合同中应注明以下法律申明:本研究报告只限于某公司(购买报告的公司)内部使用,在未有任何协议和许可情况下,不可擅自复制、修改、发布、节选本报告,或者用于出版、发表、宣传及其他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对外发布。
4.在代理期内,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授权其销售的信息产品时,应执行甲方规定的统一销售价格,若乙方根据销售地市场情况提高或者降低报告价格,则应知会甲方。在月度结算时仍按照甲方确定的原价分成。乙方应在各种场合对甲方的产品和形象进行必要的宣传。
5.乙方对外公开宣传资料应以甲方提供的资料为准,乙方不能对客户进行夸大其辞的宣传和承诺。
6.在代理期内,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免费信息产品,但不得从事出售、复制、租借、转让、翻译等侵犯甲方产品版权的活动,且使用时必须指明信息的来源。
7.乙方有向甲方反馈用户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8.发生不同代理共同开发相同客户时,较后介入者应主动退出;如确实属于不可避免的“撞车”,以用户到款凭证为依据判别业绩。
五、销售工作程序和代理费用:
1.乙方代理甲方的信息产品,与客户签定销售定单使用乙方的销售合同,客户将购买甲方信息产品的费用划入乙方帐户,并由乙方负责开具发票。
2.乙方与客户签定信息产品销售定单并确认到款后,乙方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发送信息产品,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甲方向客户发送信息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代理甲方的信息产品,结算价格的比例为:甲方获得该信息产品公开报价的
75 %,乙方获得该信息产品公开报价的
25 %。任何一方对于结算价格的改动建议均需以备忘录的形式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销售合同和实际到帐金额,每次结算一次,并把甲方应得的信息产品费(即该信息产品公开报价的
75 %)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中。甲方核查款项入帐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据发票。
5.税务:每一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六、协议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签定生效后,协议任一方欲变更协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在双方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后,方可依变更协议执行,补充协议未涉及的部分仍依原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执行期间,协议变更提出方应就协议对方因协议变更而致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在协议到期前的30个工作日,若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要求,则由双方以文字通知可顺延3年。
5.本协议结束后,乙方将不再销售、分发、使用甲方的信息资料。
七、违约责任及排除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协议对方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
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各类信息产品来源途径正常、可靠,不会引起任何可能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乙方作为其代理商,于本协议中已明确的开拓客户、售出产品及相关活动的职责,对甲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讼争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因本协议第八条不可抗力情况出现或其他非双方主观原因造成的须提前终止本协议效力者,不在此限。但一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八、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或协议一方无法控制范围的情况,致使直接影响该协议的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需因此负责,但双方应就协议的履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九、自动适用条款
在本协议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协议变更或转让、协议终止或解除等条款情况时,协议双方均可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十、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申请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寻求法律诉讼以改变仲裁决议。仲裁费用,除另有裁决,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在仲裁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以外,协议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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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章) |
乙方:北京市立闻达信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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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字): |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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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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